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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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3-04-16 12: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在博物馆学术事务中的作用,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等关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的学术管理机构,学术委员会在馆长的领导下对学术任务进行决策、审议和评定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制定我馆学术科研的中长期规划。 第四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馆外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究会。 第五条审议各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。 第六条评定我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。 第七条开展与其他文博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。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九人,设主任一人,由馆长担任。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。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 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 (二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; (三)退休或因健康状况、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; (四)因为其他不能担任委员会职务;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 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 (二)对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 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 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 (一)积极完成每年馆内制定的学术任务,参与与其他文博单位学术交流活动; (二)培养和推荐馆内人才加入学术委员会; (三)对于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提出的议题有保密的义务; (四)对于学会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提供处理意见;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。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和投票,所提议题方可生效。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,所决定议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决定时,须有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必须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商讨馆内科研学术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临时召开举行。每次决定会议时,都要提前决定会议的议题,由馆长决定后,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 第十七条委员因病或事假不能前来参会时,要提前一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。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制定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。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题有关于学会委员个人利益决定时,当时人需回避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6日于馆长办公会议正式通过实施。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上一篇萍乡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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