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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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3-04-16 12:3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在博物馆学术事务中的作用,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等关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的学术管理机构,学术委员会在馆长的领导下对学术任务进行决策、审议和评定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第三条制定我馆学术科研的中长期规划。

第四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馆外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究会。

第五条审议各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。

第六条评定我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。

第七条开展与其他文博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。

第三章 组织形式

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九人,设主任一人,由馆长担任。

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。

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
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(二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;

(三)退休或因健康状况、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;

(四)因为其他不能担任委员会职务;

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
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

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(二)对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

(一)积极完成每年馆内制定的学术任务,参与与其他文博单位学术交流活动;

(二)培养和推荐馆内人才加入学术委员会;

(三)对于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提出的议题有保密的义务;

(四)对于学会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提供处理意见;

第五章 议事规程

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。

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和投票,所提议题方可生效。

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,所决定议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决定时,须有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必须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商讨馆内科研学术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临时召开举行。每次决定会议时,都要提前决定会议的议题,由馆长决定后,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
第十七条委员因病或事假不能前来参会时,要提前一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。

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制定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。

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题有关于学会委员个人利益决定时,当时人需回避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6日于馆长办公会议正式通过实施。

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萍乡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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